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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 时间:2019-08-06 ‖ 来源: ‖ 点击:737

       7月30日,上海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金,以及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纽带;加强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积极推动投、贷、保联动;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渠道,鼓励各类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开展天使投资;鼓励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并购;加强长三角创业投资行业联动发展,定期举办论坛和宣讲、推介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用好QFLP、QDLP等工具,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

      文件重点如下:

      1、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市、区联动,相互衔接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与类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在工商注册变更、银行托管等方面,出台更便捷的政策措施。

      2、逐步增加对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

      3、依托政府投资基金,形成从天使投资到并购投资,投资、贷款、担保联动发展的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4、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推进落实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与科技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5、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充分发挥科技投资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金以及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纽带,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渠道。加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动。探索集科技券商、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等为一体的全功能科技投资服务平台。

      6、鼓励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7、鼓励各类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开展天使投资。通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依法可享受相应的税收、落户等鼓励政策。

      8、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接,打通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的链条。

      9、主动对接、联动长三角区域各类科创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注册和投资长三角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

      10、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行业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平等原则,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赴港、澳、台以及海外进行投资。扩大外商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范围,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11、政府引导基金对本市重大产业、重点领域探索适当的让利机制。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本市重点支持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12、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或办理直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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