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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政府投资条例》(2019版)重点内容

    作者: ‖ 时间:2019-07-22 ‖ 来源: ‖ 点击:744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12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71日起施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特点和内容:

    一、条例4个方面的特点

    1)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第一,为了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了政府的投资范围,在第3条第1款当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赋予了市场主体争利。

    第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的项目,通常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强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形成了促进强大的国内市场。

    第三,需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不干扰市场的公平竞争,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这一规定的目的实际上是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要坚持普惠性的原则,特别是要平等对待各类民间投资主体。

    2)条例是贯彻新发展理念。

    第一,是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条例紧扣时代主题,立足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政府投资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聚焦短板精准发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第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第22条第2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条例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体现。

    第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1部行政法规,首次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推进投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政府行政法规将改变我国长期依靠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投资的局面,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甚至呢,互相抵触,难以衔接等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以条例出台为标志,我国形成了投资法制的相对完整的一个框架,使得我国各类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有关专门领域的管理均有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成果。

    4)条例对政府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加强规范管理。

    第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侧重于资金的管理,不过多干预项目具体的决策和实施;对项目的管理,体现在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监督上,对资金的管理,体现在各类投资方式的规范和确立投资年度计划这一基本手段上。

    第三,加强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对项目的管理,覆盖了项目的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同时,前后延伸至项目建设依据的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建成之后的财务资产处理,左右衔接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事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和体系。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决策

    第一,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条例第9条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在项目决策当中项目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条例十分强调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第9条第2款规定,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条件,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决策当中的审查重点。条例第11条,对规范审批做了详细规定:项目建议审查书阶段主要解决这个项目要不要干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查,要结合有关政策,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项目能不能干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初步设计的审查,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了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要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第五,项目决策程序当中的一些特别规定。一是为了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条例第11条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二是对一些特殊项目做了精简的规定,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条例第13条规定,在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2)资金管理

    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在2016年中发18号文件当中就提出来,要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同时要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3)年度计划

    第一,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也就是说国家、省、市、县4级,原则上都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这是因为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早已成为投资主体,分别承担了大量的投资建设任务,随着我国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地方各级政府也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级预算主体,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政府投资计划的内容。条例第十六,第16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条例明确对上级补助地方,由下级安排到项目上投资,下级也应当按照条例关于投资计划的规定执行方式安排的投资资金,下级再按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也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的条件,条例第17条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达到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纳入投资计划草案和正式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就应该达到一定深度,下达投资计划的时候,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的完成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等条件。

    第四,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要求。条例第11条规定,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核定,要重点审查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例第23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概算一经核定,一般不得突破。为了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节约。条例还规定了严肃问责的条款,第32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和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33条规定,转移,侵占,挪用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34条规定,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对项目单位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项目实施

    第一,开工条件。条例第22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分别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应当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备案等手续,包括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备案、招标程序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等。

    第二,建设条件。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资金落实。条例2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预算下达之后,相应层级的应当根据集中支付,集中建设等规定,按照政府和其他投资资金债务资金同比例,向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参建单位支付,条例22条第二款规定,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节余资金。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投资项目节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回国库。

    第五,概算的调整。条例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等,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带初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六,建设工期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条例第34条规定,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5)监督管理

    条例第27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对各类投资项目的执法监管系统,指根据在线监测和其他渠道掌握的问题线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现场检查。

    6)法律责任

    第一,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条例第32条规定,对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33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项目单位责任。条例第34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文件档案管理责任。条例第35条规定,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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