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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协重磅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整改细则

    作者: ‖ 时间:2021-02-02 ‖ 来源: ‖ 点击:548

    12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证监会曾于1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明确了新老划断标准,并给予了未备案基金6个月的整改窗口。《规定》第三条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以下为通知重点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202118日起,首次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按照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执行,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第二,《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1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17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其中,20199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第三,18日后私募管理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工商变更应符合新规要求,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名称和经营范围。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18日后的,也应当符合要求。

    第四,如果存在未备案基金,管理人需在202177日前整改,整改期暂停新产品备案。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7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在《规定》中,证监会明确了“私募基金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属业务活动,未经合法登记,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等体现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以显名化,达到公示的效果。而在11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结合证监会《规定》更新了私募经营范围:“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不过,《规定》中的限定性要求还需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资性企业的登记注册限制联合来看,则势必需要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对该类企业的注册,包括其在名称、经营范围中显名化提供政策支持。

    此次中基协《通知》的发布,一方面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继续收紧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防范私募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给予未备案基金6个月的整改窗口期,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尊重私募市场,在规范私募行为方面做足了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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